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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性财税问题问答
【问题】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如何进行加计扣除?【答案】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三十条规定:“企业的下列支出,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:(二)安置残疾人员及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。”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六条规定:“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(二)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,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,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%加计扣除。”根据《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﹝2009﹞70号)第一条规定:“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,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%加计扣除。”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,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,允许据实计算扣除;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,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。因此,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,还是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,在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可以按照实际发放的残疾员工的200%进行扣除。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,随时随地在线提问,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,学习更多财税资讯、财经法规、专家问答、能力测评、免费直播,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,餐饮,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,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%加计扣除应满足哪些条件?
编辑-杨颖,